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6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2-15
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之輸出,應由廠商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進口國之許可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