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8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2-15
販賣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應由廠商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販賣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販賣許可證分為下列兩類: 一、第一類販賣許可證:販賣原生列管化學物質之廠商應取得第一類販賣許可證。 二、第二類販賣許可證:販賣再生列管化學物質之廠商應取得第二類販賣許可證。 同時販賣原生與再生列管化學物質之廠商應分別取得販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