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 10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2-15
從事列管產品之維修業務者無須申請販賣許可證。 進行列管產品維修而須填充之列管化學物質限向具有販賣許可證之廠商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