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第 5 條|公路|กฎระเบียบ|มีผลบังคับใช้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แก้ไขล่าสุด: 2022-11-28
型式安全審驗之申請者如下: 一、國內製造之完成車,應由合格之製造廠提出申請。 二、進口之完成車,應由代理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