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內部控制制度實施辦法|第 7 條|私立學校|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教育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5-12
學校得設內部控制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視各項業務之風險性及重要性,並確保其合宜性。 二、檢討強化內部控制作業。 三、研訂內部控制點。 前項內部控制委員會,學校得指定其幕僚作業單位,協調跨單位運作事宜,並由校長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 學校於設計或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應與內部稽核之監督查核功能,於組織設置上為合理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