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4-01
專業機構或技師為第七條及第八條認可之申請者,其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而能補正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