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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第 12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4-01

內容

認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專業機構或技師名稱及地址。 二、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址。 三、認可之檢查項目。 四、有效期限。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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