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第 16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4-01
專業機構或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不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之管理規定。 二、專業機構有歇業、停業、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三、技師有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受停止業務處分、自行停止執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 四、不符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