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於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17 條|港務|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0-09
自由港區管理機關應於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得稅減免之實施期限屆滿前三年,完成是否繼續實施租稅措施之評估報告提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