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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1 條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1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8-09-21

內容

本辦法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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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或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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