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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5 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5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內容

興辦工業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租用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後,其工業專用港內碼頭之興建,準用第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其餘港務相關事項,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所定之管理規定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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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