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第 55 條|園區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8-13
興辦工業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租用工業專用港內碼頭用地後,其工業專用港內碼頭之興建,準用第四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其餘港務相關事項,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條所定之管理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