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6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4-20
得標者或經營者設置之基地臺設備,主管機關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審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