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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 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2027-01-01|最後修訂: 2026-01-27

內容

本標準所稱查驗規費,其項目如下: 一、審查費:指查驗機關審查申請查驗產品之費用。 二、臨場費:指查驗人員至現場取樣或核對輸入產品品名、規格、包裝等,並檢查外觀、性狀及標示等之費用。 三、延長作業費:指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於非正常上班時間,申請一般食品產品之取樣、結案放行作業或申請生鮮機放產品取樣作業,須派員執行所需加收之費用。 四、通知書費:指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書等之補發、換發、加發或變更登載事項之費用。 五、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可歸責之事由,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之費用。 六、檢驗費:指產品以實驗室方法進行複驗或逐批查驗檢驗之費用。

相關法律條文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營利事業於國際機場園區內之自由貿易港區從事貨物採購輸入儲存或運送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 4 條(第 4 條)
  •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