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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4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4 條|影視出版|Réglementation|En vigueur

文化部|v1.0

Dernière modification: 2011-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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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各項節目獎、行銷廣告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 二、入圍各項個人獎、創新技術獎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同時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同時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三、特別獎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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