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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6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6 條|影視出版|Peraturan|Berkuat Kuasa

文化部|v1.0

Terakhir Dipinda: 2011-05-05

Kandungan

各獎項報名資格如下: 一、節目獎、個人獎、行銷廣告獎及創新技術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 二、特別獎:由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相關公協會及有關機關團體推薦報名。 同一參賽作品,分別由二以上電視事業、節目供應事業報名時,應由報名者自行協商以一方名義報名。協商不成者,均不予受理其報名。

Peruntukan Undang-undang Berkaitan -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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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3(第 3 條)
  • 中華民國一百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4(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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