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3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金融控股公司經許可設立者,應於辦妥公司登記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其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以轉換後之資本淨增加部分為計算基礎繳納執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