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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7 條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7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一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9-01-16

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之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未具備前項準則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得充任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因投資關係兼任子公司職務,或各子公司間負責人之兼任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不受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該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交易對象或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

相關法律條文 - 金融控股公司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 條(第 1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2 條(第 2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3 條(第 3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 條(第 4 條)
  •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