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7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7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5-31

內容

前條第三項之資金成本率,以下列公式計算之: 資金成本率=付息負債資金成本率×(付息負債÷(付息負債+業主權益))+業主權益資金成本率×(業主權益÷(付息負債+業主權益))。 前項付息負債資金成本率,指事業實際之加權平均借款利率。 第一項業主權益資金成本率,指中央銀行公告之五大銀行一年期平均存款利率,加計基準風險貼水後,除以(1-有效稅率);基準風險貼水以百分之三點七計算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