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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8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8 條|能源|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5-31

內容

事業應將營運成本項目,按從量費及基本費,分別彙集成可直接或間接歸屬之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折舊費用、委外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及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之一般共同成本之相關支出。 前項所定原(材)料成本、人事成本、折舊費用、委外支出與其他相關支出等成本項目,其定義如下: 一、原(材)料成本:事業為氣體作業所購入之天然氣及嗅劑成本,及其他作業活動所支出之零星原(材)料。 二、人事成本:用人費、勞工保險費、伙食費、退休金及其他必要人事開支。 三、折舊費用:設備依所得稅法所定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內有關耐用年數計算之費用。 四、委外支出:事業為供應天然氣,委託其他業者提供服務所支出之勞務或商品費用。 五、其他相關支出:指設備保險費或其他可直接或間接歸屬至相關作業之支出。

相關法律條文 -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

  •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3 條(第 3 條)
  • 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防災相關設施裝置維修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1 條(第 1 條)
  •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2 條(第 2 條)
  •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