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第 4 條|產業及科技|法規|生效中
運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21-09-22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運動賽事,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文件,應副知主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