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42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24
當事人繳案之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應由書記官依照財務收支之有關規定處理之,並作成書面通知單,連同所收款項、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交由總務科出納人員辦理收付及送存國庫或代理國庫機關保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