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45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七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24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 公設辯護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公設辯護人者,由院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