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51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24
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 司法事務官之事務分配,由主任司法事務官報請院長決定之;未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者,由院長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