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及家事法院處務規程|第 63 條|組織|法規|生效中
第 九 章|院本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5-24
主任調查保護官、組長、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