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11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2-21
型式認可之審查結果,登錄機構應自受理次日起四個月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合格者,發給型式認可書;不合格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 前項型式認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 三、認可之依據。 四、有效期限。 五、認可內容。 六、注意事項。 七、登錄機構名稱及地址。 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修正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登錄機構通知申請人限期依修正後之基準,重新申請型式認可,並註銷原發給之型式認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