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13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2-21
型式認可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五個月內,得由申請人檢附原型式認可書及第五條規定之文件,向原登錄機構申請展延,經審查核可者,換發型式認可書,每次展延期間為五年。 逾期申請展延者,應重新申請型式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