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認可實施辦法|第 16 條|消防|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1-12-21
已取得型式認可之消防機具器材及設備,其變更事項不致對其形狀、構造、材質、成分及性能產生影響者,申請人應檢附變更前後圖說及證明文件,向原登錄機構申請輕微變更之認可,由該機構書面審查,並通知其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