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艇管理規則|第 4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28
遊艇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遊艇乘員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未投保者,不得出港。 非自用遊艇所有人應為乘員投保傷害保險,每一乘員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並應將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金額及內容張貼或懸掛於船上明顯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