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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規則-第 47 條

遊艇管理規則|第 47 條|航政|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1-28

內容

遊艇所有人應投保責任保險,遊艇乘員每一個人身體傷亡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未投保者,不得出港。 非自用遊艇所有人應為乘員投保傷害保險,每一乘員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百萬元,並應將責任保險與傷害保險金額及內容張貼或懸掛於船上明顯處。

相關法律條文 - 遊艇管理規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遊艇管理規則-第 46 條(第 4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