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4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本章所定有關製造、管制及運銷之所有紀錄,應保存於適當場所,以供稽查,並作為評估產品品質之依據;其保存期間,為該批產品或最終產品有效期間後一年。但免於標示有效期間者,應保存至該批產品或最終產品出廠後三年。 前項產品品質之評估,應每年至少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