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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46 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4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內容

中藥廠之每批產品,應有批次製造紀錄,詳載與該批產品製造及品質管制有關之完整資料。 中藥廠應製作製造管制標準書之精確複印本,核對其精確性,並簽名及簽註日期。 中藥廠對於各批產品製造、加工、分裝、包裝或儲存過程之各項重要步驟,應詳實記錄,並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期、產品批號。 二、各批原料、半製品或中間產品之標識。 三、各主要設備及生產線之識別。 四、加工過程所用原料之重量及容量。 五、製造過程及檢驗管制之結果。 六、標示及包裝作業區域使用前後之檢視。 七、製造過程中適當階段之實際產量及理論產量百分率。 八、完整之標示管制紀錄,包括所有標示之樣本或副本。 九、產品容器及封蓋之標識及使用量。 十、抽樣紀錄。 十一、作業過程各重要步驟之操作日期、時間、操作者及直接督導或校核者之簽名、日期。

相關法律條文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5 條(第 5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7 條(第 7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