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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48 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48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內容

中藥廠對於所有產品之製造及品質管制紀錄,包括包裝及標示管制紀錄,應由品質管制部門審核,以確定所有產品在發放或運銷前已符合所有既定之書面作業程序。 如有理論產量百分率超出製造管制標準書所規定之最高或最低百分率或其他未經說明之差異,或任一批或任一原料未能符合其規格者,無論該批產品已否運銷均應徹底調查;其調查應延伸至與該差異有關之其他批次相同產品及其他產品。 前項調查應以書面記錄,並應包括結論及處理方式。

相關法律條文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5 條(第 5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7 條(第 7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