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5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中藥廠對於每一申訴所作之書面紀錄,應保存於產品申訴檔案中,並將檔案保存於適當場所或其他隨時可供稽查之設施中。 前項書面紀錄,應保存至該申訴產品保存期限或接到申訴後一年,以期間較長者為準。但免於標示有效期間之產品,應至少保存至該申訴產品出廠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