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5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中藥廠之退回產品紀錄,應包括產品名稱、含量、批號、退回理由、數量、處置日期及最終處置方式;其紀錄並應依第四十五條規定保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