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53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二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中藥廠對於退回之產品,應予鑑識並分別儲存。 藥廠如因退回前或退回過程之儲存、運送條件,或因產品、容器、包裝、標示或其他狀況,致對產品之安全性、成分、含量、品質或純度發生疑慮時,非經檢驗或調查確定其符合既定之規格者,該產品應予銷毀。 前項應銷毀之產品,如經再製後能符合既定規格,得同意其進行再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