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5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中藥廠製造臨床試驗用藥,除本節之特別規定外,適用本章其他各節有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