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5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製造程序,如尚未確效或未訂定完整之製造管制標準書者,其每批產品之製造過程及原物料之使用,應訂定書面作業程序,並詳實記錄。批次製造紀錄,應於臨床試驗完成或於產品完成後,保存至少二年,二者以期間較長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