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5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三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中藥廠對於臨床試驗用藥之銷毀作業,不得於未完成所有臨床試驗及最後總合報告前進行。 前項銷毀,應製作紀錄,記載完整之銷毀作業,並保存至末效期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