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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64 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6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內容

品質管理系統文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品質政策與品質目標之書面聲明。 二、品質手冊。 三、本準則所要求之書面程序。 四、製造業者維持其品質管理系統流程之規劃、運作及管制所需文件。 五、本準則要求之紀錄。 六、其他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需具備之文件。 本準則就品質管理系統應符合之要件、程序、活動或特殊安排,認為有建立書面化程序之必要時,製造業者應實施與維持該程序。 製造業者應針對每一類型或型號之醫療器材,建立並維持其產品規格及品質管理系統要求之檔案。該文件應具備完整之生產流程,及必要之安裝與服務流程。

相關法律條文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5 條(第 5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7 條(第 7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