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6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製造業者應建立與維持紀錄,以提供符合品質管理系統要求與有效運作之證據。品質紀錄應保持清晰易讀、易於鑑別及檢索。 製造業者應建立鑑別、儲存、檢索、保護、保存期限及處理品質紀錄之書面管制程序。 製造業者保存紀錄之期限應至少相當於製造業者所規定之醫療器材有效期間,且不得少於產品從製造業者放行之日起三年,或按其他相關法規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