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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第 13 條

企業併購法|第 13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6-15

內容

公司依前條規定買回股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消滅公司自合併後買回股東之股份,應併同消滅公司其他已發行股份,於消滅公司解散時,一併辦理註銷登記。 二、前款以外情形買回之股份,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合併契約、股份轉換契約、分割計畫或其他契約約定轉讓予消滅公司或其他公司股東。 (二)逕行辦理變更登記。 (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按市價將其出售,屆期未經出售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依本法規定買回之股份,不得質押;於未出售或註銷前,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相關法律條文 - 企業併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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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企業併購法-第 1 條(第 1 條)
  • 企業併購法-第 2 條(第 2 條)
  • 企業併購法-第 3 條(第 3 條)
  • 企業併購法-第 4 條(第 4 條)
  • 企業併購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