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9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製造業者應確保設計與開發輸出之形式,能根據其設計與開發輸入之形式予以查證,並應於發布前經過核准。設計與開發輸出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符合設計與開發輸入之要求。 二、提供採購、生產及服務供應所需之適當資訊。 三、包含或參照產品之允收標準。 四、規定產品之安全與正確使用之必要特性。 設計與開發輸出之紀錄應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