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99 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9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內容

製造業者應規劃並在管制條件下進行生產與服務之提供。必要時,管制條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備妥描述產品特性之資訊。 二、備妥書面程序、書面要求、作業說明書及參考資料及所引用之量測流程。 三、使用適當之設備。 四、備妥與使用監管與量測裝置。 五、實施監管與量測。 六、實施放行、交貨及交貨後活動。 七、實施規定之標示與包裝作業。 製造業者應建立並維持每一批(件)醫療器材之紀錄,以提供本準則所規定追溯性範圍之紀錄,並鑑別生產數量與核准銷售數量。批次紀錄應予以查證與核可。

相關法律條文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5 條(第 5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7 條(第 7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