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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00 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0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內容

在下列情況,製造業者應建立對產品清潔之書面要求: 一、產品在滅菌及使用前由製造業者予以清潔者。 二、產品於供應時未滅菌,但在滅菌及使用前須清潔處理者。 三、產品使用時無需滅菌,但產品本身之清潔度對使用結果具重大影響者。 四、製造過程所用之藥劑,須自產品製造過程中清除者。 符合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要求進行清潔者,在清潔處理前不適用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要求。

相關法律條文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5 條(第 5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7 條(第 7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