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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04 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0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內容

任何生產與服務提供流程之輸出,無法由後續之監管或量測予以查證時,及任何僅在產品使用或服務已交付之後才顯現缺失之流程,製造業者應對該等流程予以確認。 前項確認應能證明該等流程可達成所規劃結果之能力。 製造業者應對該等流程進行安排,必要時,包括下列事項: 一、流程審查與核准所規定之準則。 二、核准設備與人員資格。 三、使用特定方法與程序。 四、紀錄之要求。 五、再確認。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確認影響產品符合規定要求能力有關生產與服務提供所使用之軟體、軟體與軟體應用之變更,該等軟體之應用應於初次使用前完成確認。 前項確認紀錄應予以維持。

相關法律條文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5 條(第 5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7 條(第 7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