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0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製造業者應於整個產品實現過程,以適當方法識別產品,並建立書面之產品識別程序。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以確保識別退回之醫療器材,且能與合格產品區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