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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併購法-第 15 條

企業併購法|第 15 條|商業|法|生效中

第 一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6-15

內容

公司進行合併時,消滅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自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全數移轉至合併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公司進行收購財產或分割而移轉全部或一部營業者,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於支付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勞工之退休金後,得支付資遣費;所餘款項,應按隨同該營業或財產一併移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勞工之比例,移轉至受讓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依前項規定比例移轉勞工退休準備金前,其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應達到勞工法令相關規定申請暫停提撥之數額。但其具有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工作年資之勞工,已全數隨同移轉至受讓公司,所餘款項,應全數移轉至受讓公司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專戶。

相關法律條文 - 企業併購法

  • 海關進口稅則-3(3)
  • 石油管理法-第 2 條(第 2 條)
  • 企業併購法-第 1 條(第 1 條)
  • 企業併購法-第 2 條(第 2 條)
  • 企業併購法-第 3 條(第 3 條)
  • 企業併購法-第 4 條(第 4 條)
  • 企業併購法-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