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1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製造業者應建立產品防護之書面程序或作業說明,以確保產品在內部處理和交運到預定地點期間之符合性。 該等防護應包括鑑別、搬運、包裝、儲存與保護。產品之組成部分應適用防護之規定。 製造業者應建立書面程序或作業說明,以管制有架儲期限或特殊儲存條件要求之產品,該等特殊儲存條件應予以管制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