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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20 條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20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內容

製造業者應建立決定、收集及分析適當資料之書面程序,以展示品質管理系統之適當性與有效性,並評估是否須改進品質管理系統之有效性。 所分析之資料應包括來自監管與量測之結果以及其他有關來源。 資料分析應提供下列資訊: 一、回饋。 二、產品要求之符合性。 三、流程與產品之特性與趨勢,包括採取預防措施之時機。 四、供應者。 資料分析結果之紀錄應予以維持。

相關法律條文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

  • 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 21 條(第 21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4 條(第 4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5 條(第 5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6 條(第 6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7 條(第 7 條)
  • 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8 條(第 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