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第 12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3-07-30
製造業者應利用品質政策、品質目標、稽核結果、資料分析、預防與矯正措施及管理審查來鑑別與實施任何必要之變更,以確保並持續維持品質管理系統之適當性與有效性。 製造業者應建立說明事項之發布與實施之書面程序,並應能隨時實施該程序。 製造業者應維持所有顧客申訴調查之紀錄。如經調查結果確定顧客申訴並非由製造業者之活動所導致,應向相關單位揭示相關資料。 任何未採取預防與(或)矯正措施之顧客申訴,製造業者應核可並記錄其理由。 製造業者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訂定醫療器材不良反應事件或回收作業,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之通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