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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1 條

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第 11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7-07

內容

查驗機關對輸入之醫療器材實施查驗,除審核前條規定應檢具之文件外,並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或合併為之: 一、逐批檢驗:對各批次輸入醫療器材均予檢驗。 二、抽批檢驗:按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十之抽查率為之。 三、現場查核:於產品之堆置地點執行品目核對、包裝外觀及標示項目之檢查。 輸入之醫療器材,其查驗方式、檢驗項目及其檢驗方法,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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